《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蚌埠医学院实施办法
院字【2017】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参军或因为国家规定允许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需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具备入学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尚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按休学办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蚌埠医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的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分别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实行学分制,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蚌埠医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招考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允许学生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应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等;终结性考核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或答辩,其考核方式可根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确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取得,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与重修,按照《蚌埠医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和《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普教本科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及升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按《蚌埠医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和《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
违纪学生的处分,依据《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和《蚌埠医学院学生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都要重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普教本科学生申请转专业,可依照《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依照《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包括跨省转学)的,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或未办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依据《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一般由学生提出休学申请,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研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学业警示、留级及退学
第三十三条 普教本科学生一学年末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25%及以上者(包括经补考),予以学业警示,作跟班试读处理。
普教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被警示者,或经补考后一学年末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30%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含留级、休学或保留学籍),其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年限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规定学制完成学业。学生因留级、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标准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的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具体参见《蚌埠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蚌埠医学院普教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普教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毕业的基本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普教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如有需求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普教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学生在校年限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结业时,有两门及以下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但只有一次机会。重修课程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随在校学生同时、同卷考试,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报名申请。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实习不及格、毕业论文或答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经补实习、重作或补充完善毕业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四)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中的学位获得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依据《蚌埠医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完成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工作,确保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学生团体和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推行校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制定寝室公约,争创文明宿舍。
第五章 资助、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经济资助,开展资助育人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等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奖学和资助政策,落实好各类国家奖学金评选表彰和助学金分配,与政府、银行等合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每年从事业费收入中划拨一定奖励和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奖励、资助和困难学生补贴。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必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退学处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审计处。
学校制定《蚌埠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等行使申诉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期间,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