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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

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院字【20171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参军或因国家规定允许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需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具备入学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尚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按休学办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蚌埠医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缴纳学费和学期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记,成绩合格及以上,可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如有两门不合格,必须重修,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必须注明补考或重修。重修硕士学位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硕士学位课程补考、重修不合格或重修学位课程超过两门,应留级或终止培养作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六天以内由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六天以上须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且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院批准,视具体情况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违纪学生的处分,依据《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蚌埠医学院学生考核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到其它院校(单位)学习、交流,或参加国内、国际联合培养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执行。期满后要及时返校报到,无故逾期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培养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需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年内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导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创业需要,申请转入本校与其创业相应专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更换导师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分流或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应该按照新专业和学位类型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因分流或转专业超过规定学制的,需缴纳学费,原则上在校生只可分流或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停课课时达到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三)经学校认定参与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在校研究生一般情况下只可休学一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学生休学证明;未经同意或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文件下达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后,可在当地就近医院就诊,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可作相应延长。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另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死亡或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劝导无效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后,报学校批准。本人无法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研究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退学的研究生,按照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退学文件下发之日两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直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除另有规定外,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因休学或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毕业考核、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或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蚌埠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医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